消费者法中的客观责任与无罪推定
宪法规定国家将促进消费者保护。《消费者保护法》则为此提供了基础,赋予公共行政部门实施制裁的权力。因此,由于司法和行政权力通过立法决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争议,因此对消费者关系的保护发生在司法领域。 两个保护区域的存在对每个区域都有不同的影响。STJ一直在巩固这样的理解,即司法机构应在供应商面前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并在具体案件中确定法律关系的重组。反过来,公共行政部门将负责监督和惩罚行政违法行为。 这种区别源于司法权和警察权之间的差异。管辖权的目的是公正解决冲突,这是一个基本要素。因此,出现了广泛保护 行业电邮清单 判决公正性的规则,例如禁止例外法院以及法官的阻碍和怀疑。 反过来,警察权力以公共利益为基础,通过罚款限制可能损害集体福祉的个人权利的行使。这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有利于扩散自由,这并不矛盾,也有充分的法律和宪法依据。 因此,管辖权和警察权有一个共同的基础(社会安定),但适用于截然不同的关系。司法权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警察权则是限制和限制个人自由以避免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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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地位上的差异导致了当事人之间待遇上的差异。 在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的法律程序中,CDC给出的一个基本标志是举证责任倒置,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利于消费者:虽然消费者的指控被假定为真实的,但存在以相反方式提供证据的可能性。 举证责任倒置的发生是由于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不对称,而不是经济规模。重要的是,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不如供应商那么多。因此,法人实体也可以是消费者,只要它证明所获得的商品与其社会目的之间不存在亲和性,从而消除其投入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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