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应赔偿被电话诈骗的老年妇女 ]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服务提供商在证明消费者或第三方的过错时不承担责任。 决定银行不应赔偿通过电话诈骗的老年妇女 基于这一理解,圣保罗法院第 私法分庭驳回了一名自称是银行诈骗受害者的老年妇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记录,该客户接到诈骗者冒充银行员工的电话,告知她她的账户已被用于高额购买。在否认购买过商品后,这位老妇人从银行的申请中收到了“清除病毒”的指示。 诈骗者成功说服老妇从她的储蓄中提取 雷亚尔并将其转移给第三方。交易完成后,她才觉得奇怪,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该银行拒绝退还款项,从而导致提起诉讼。不过,法院还驳回了退还雷亚尔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 报告员阿尔贝托·戈森法官强调了将储蓄金额转移到以第三方的明确名义开设的账户的“奇怪倾向”,甚至连提交人也知道这一点,“绝对不同意根据具体情况证明合理的任何做法”。 因此 电话号码清单 鉴于目前的情况,法官表示不可能将责任归咎于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法》第 条第款第 II 项的规定有明确的框架” 。 该条款规定,只有当服务提供商证明本案中发生的完全是消费者或第三方的过错时,服务提供商才不会承担责任。这个决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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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诉被驳回。 此外的推理值得留出空间,其理解如下:“机会损失理论不适合修复幻想损害,不能满足单纯的期望,这些期望仅属于亲密欲望领域,其赔偿是法律制度禁止的,而是具体损害(概率损失)。当机会被证实是真实且严重的剥夺时,当发现没有被告的行为,受害人本来会得到想要的结果。”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机会损失理论是一种完全能够表征应受赔偿的犯罪的情况。然而,由于律师的民事责任是主观的,因为他是一名个体经营者,而且鉴于他不可能对法官的任何和所有决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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